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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大陸與幣印勞動爭議一審裁定:競業協議有效,幣印三位高層需支付約 210 萬元補償金及違約金

閱讀本文需 6 分鐘
若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十五日之內遞交上訴狀。

4 月 12 日消息,根據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裁定,幣印法定代表人爲潘志彪、股東朱砝和李天昭在其與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比特大陸)勞動爭議中,需繼續履行與比特大陸簽訂的《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補充協議》;潘志彪,朱砝和李天昭三人於該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返還比特大陸 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1 月期間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分別爲 340290.32 元,248850.1 元,281379.31 元,共計近 90 萬元;於該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北京比特大陸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 462000 元,352008 元,408000 元,共計 120 餘萬元;比特大陸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


不過,從判決書來看,雖然三人需繼續履行與比特大陸簽訂的《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補充協議》,但很明顯,協議結束的時間爲 2019 年 8 或 9 月,三人在支付違約金和補償金後,後續已經不受影響。此外,判決書中提及,「中本聰明公司」因經營比特幣礦池業務,手續費獲利金額爲 2630萬元(具體爲 26308521.01 元)。  





截圖來源: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2017 年中旬,比特大陸前員工潘志彪、朱砝和李天昭三個人離開了比特大陸,離開後,他們於 2017 年 11 月推出了幣印,不過當時他們並沒有提供比特幣挖礦服務,直到 2018 年 7 月,幣印開始提供比特幣礦池服務,當月即挖出了第一個比特幣區塊。 

 

據報道,比特大陸起訴幣印(Poolin)礦池三位聯合創始人涉嫌違反競爭限制協議,並要求其中一位聯合創始人賠償 430 萬美元。不過,幣印礦池三位聯合創始人表示他們已經不再受到競業限制條款的約束,因爲比特大陸沒有按照約定支付賠償金,所以雙方此前簽署的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披露的競業限制協議,比特大陸需要在潘志彪離職之後每月給他支付 2780 美元的賠償金,並且要連續支付 24 個月。作爲回報,潘志彪不能從事比特幣礦池的運營工作。


據Coindesk報道,潘志彪、朱砝和李天昭先發制人分別起訴了比特大陸,希望能從競業條款約束中解脫出來。與此同時,比特大陸反訴三人,聲稱他們在離開公司之後通過運營加密貨幣礦池與比特大陸形成了直接競爭,並造成了重大損失,除尋求賠償之外,比特大陸要求幣印公司高管重新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原文鏈接: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91001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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