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 A16z:監管 Web3 應用程式的框架—第二部分 》
原文作者:Miles Jennings、Brian Quintenz
原文編譯:Block unicorn
這是「監管Web3 應用程序,而不是協議」系列的第二部分,它建立了一個Web3 監管框架,保留了Web3 技術的好處,保護了互聯網的未來,同時減少了非法活動和消費者傷害的風險。該框架的核心原則是,企業應該是監管的重點,而不應該監管去中心化的自主軟體(底層協議)。
在 Web3 監管問題上,兩個極端經常發生衝突。 1)第一派主張大規模擴展現有法規並將其應用於Web3,這群人忽略了Web3 技術的關鍵特性,因此未能認識到與傳統產品和服務相比,Web3 產品和服務的風險狀況存在顯著差異。這一失敗導致該組織倡導以完全相同的方式監管去中心化金融 (DeFi) 和中心化金融 (CeFi),沒有細微差別。 2)相反,反對者則主張將 Web3 完全排除在現有法規之外。這群人忽視了許多 Web3 產品和服務的現實經濟,並試圖放棄許多成功的監管框架,包括那些使美國資本市場成為世界羨慕的框架。
這兩個極端可能都很受歡迎,但都經不起推敲,而且都會產生糟糕的政策結果。
監管 Web3 的正確方法介於兩者之間。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探討Web3 應用程式監管的務實方法框架,該框架遵循本系列最初文章中建立的原則,Web3 監管必須只適用於應用程式層級( 意味著營運面向最終用戶的軟體,提供對協議的存取),而不是在協議級別( 底層去中心化區塊鏈、智能合約和為互聯網提供新的本地功能)。
更簡單地說:監管企業,而不是應用。
企業可以客製化應用程式以遵守法規,而設計為全球通用和自主的軟體協議卻無法做出當地法規可能要求的主觀判斷。這就是為什麼在整個互聯網歷史上,政府總是選擇監管電子郵件供應商(如 Gmail)等應用程序,而不是監管電子郵件(如簡單郵件傳輸協議或 SMTP)等基礎協議。潛在的主觀、全球衝突的法規阻礙了協議的互通性和自主性運作的能力,使它們失去了作用。
在過去幾十年互聯網的爆炸性增長中,對應用程式而不是協議的監管很符合公眾利益。雖然 Web3 技術的傳播為監管互聯網的挑戰增加了一層複雜性,但 Web3 應用程式的監管框架並不需要在協議層面上解決非法活動。我們並沒有因為電子郵件促進非法活動而對 SMTP 進行監管。但是,關於 Web3 監管框架的建議必須能夠透過減少非法活動的風險來實現政策目標,提供強有力的消費者保護,並消除與政策目標背道而馳的激勵措施 -- 這可以在應用層面最有效地完成。
我們認為,這樣的Web3 應用監管框架應該關註三個相互關聯的因素:
首先,必須評估預期法規的政策目標。如果該法規不能實現合法的目標,就不應該被採納。接下來,必須考慮要監管的應用程式的特點。 Web3 應用程式以許多不同的方式運作,這應直接影響監管的範圍。最後,必須分析某項法規的憲法意義。基於事實的細化分析可以為監管活動和司法意見提供參考,並且應該伴隨著任何 Web3 監管。
基於這些因素,我們可以將這個監管框架的出發點大致表述如下——需要注意的是,任何監管的最終範圍和應用都將取決於具體的事實和情況:

使用第一原理的方法,讓我們更詳細地探索每個領域,以更好地理解規則應該如何、在哪裡以及為什麼應用於Web3 應用程式。
一個流行的口頭禪是「同樣的活動,同樣的風險,同樣的規則。這似乎很直觀,也適用於許多 Web3 應用程序,它們表面上看起來類似於 Web2 或其他傳統產品和服務。然而,仔細觀察就會發現,由於 Web3 應用程式和協定的不同功能和風險配置,這句話在 Web3 中大部分都失敗了。因此,我們必須專注於給定監管的政策目標,以了解在功能和風險概況方面的差異是否需要對 Web3 採取不同的監管方法。
一項規定可以實現許多不同的政策目標。合理的目標可能包括: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鼓勵創新,促進資本形成和資本市場的效率,鼓勵 ( 或不幸的是不鼓勵 ) 競爭,保護國家利益,等等。然而,有時監管無法達到其目的,甚至沒有一個合法的目的。這可能是因為某項規定超出了最初的目的,因為它的適用範圍太廣,超出了預期的目的,因為它產生了意想不到的負面影響,或者因為實施這種規定會否定它試圖監管的技術的價值。在這些情況下,繼續實施一項法規可能是為了保護既得利益;或者,這只是為了監管而監管,兩者都是不可接受的。
一個歷史上的例子說明了這一點。 1865 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一項機車法案,要求城市中道路車輛的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 2 英里,並要求有一名男子揮舞著紅旗走在他們前面。雖然在一個汽車很少、行人無處不在的時代,“紅旗法案”可能是合適的,但如果在今天強制執行,將是荒謬的,而且對運行良好的交通經濟的發展非常不利。隨著汽車技術、道路基礎設施、首選的運輸方式以及管理交通流量的協議的進步,這項法律已經過時。考慮到 Web3 所代表的技術進步,任何一刀切的監管方法都將像《機車法案》一樣不合時宜,很可能馬上就會過時。這將極大地削弱監管行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將法規應用於協議 ( 而不是 Web3 應用程式 ) 也會導致同樣荒謬的結果。就像汽車帶來了更快的旅行一樣,Web3 技術帶來的新計算範式也增加了新形式的本地互聯網功能 ( 例如,借貸、交換、社交媒體等 )。以網路的速度傳遞價值的能力是一種極其強大的原始能力,而且仍處於起步階段。如果監管機構對Web3 協議施加主觀的和全球衝突的監管( 例如限制具有非客觀特徵的某些資產的交易,如證券或衍生品,或審查言論類別),合規可能要求開發團隊經歷一個不可能的「重新集中」過程,以創造治理命令與控制的幻想。雖然監管機構尋找控制和責任的中心位置是可以理解的,但區塊鏈協議治理通常是全球分佈和去中心化的。假如不是這樣,或者強迫集中 / 中心化管理會適得其反,破壞了 Web3 協議起作用和有用的特性。
要做到真正的「技術中立」,監管不應破壞它所要監管的技術。這就是為什麼監管只適用於 Web3 應用程式的根本原因,因為它們是由企業經營的,可以遵守主觀的規則制定,而不是底層協議,因為它們本質上是軟體,不能。類似的論點在技術堆疊中進一步成立,以保護底層的功能(如驗證器、礦工等)。破壞技術價值的監管,與其說是法律,不如說是魯德主義。

去中心化是區塊鏈科技帶來的關鍵好處之一,對監管有重大影響。批評者經常嘲笑去中心化是一種忽悠人的說辭,但區塊鏈去中心化是真實的,而且是一件大事。
考慮 CeFi 和 DeFi 之間的差異。在 CeFi 的世界裡,許多法規旨在消除信任金融中介機構的風險。其目的是減少可能的風險,只要有潛在的利益衝突或徹底的欺詐,當一個人必須信任另一個人的錢或資產時,幾乎總是存在這種風險。 ( 參見:FTX&Alameda、Celsius、Voyager、3AC、MF Global、Revco、Fannie Mae、雷曼兄弟、AIG、LTCM 和 Bernie Madoff)。在 DeFi 的世界裡,傳統的金融服務被拆解,沒有任何中介機構可以信任。因此,在真正的 DeFi 中,區塊鏈技術帶來的去中心化、透明化和無信任感,消除了許多 CeFi 法規主要是為了解決的大部分風險。透過消除對中介機構的信任和依賴,DeFi 可以使用戶遠離CeFi 中普遍存在的中心化風險行為(如專案跑路、用戶資產被侵占等作惡行為),DeFi 並且比CeFi 中的任何「自我監管」或“公共監管”制度做得更好。換句話說,將 CeFi 的「紅旗行為」應用於 DeFi 是沒有意義的,或者說:

因此,將CeFi 法規全部適用於不提供類似中介服務的去中心化網路3 應用程式是不合邏輯的。此外,任何監管幹預都會適得其反。監管幹預將阻礙 DeFi 實現許多金融法規所追求的非常合法的政策目標,例如透明度、可審計性、可追溯性、負責任的風險管理,等等,對這種監管的抵制應該是堅決的。
儘管如此,由於此類監管可能具有多種潛在的政策目標,因此很難對所有監管提供全面的排除,即使是在金融服務、以中介為重點的監管領域。例如,考慮到美國證券法規定的「經紀商」(BD)條例和美國商品衍生品法規定的「介紹經紀人」(IB)條例之間的區別。證券交易法的一個目的是保護投資者免受保管投資者資產的中介機構的固有風險。這與 IB 法的範圍不同,CFTC(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透過 IB 法重點關注利益衝突如何導致中介機構影響交易,而又沒有保管投資者的資產。 Web3 技術的去中心化顯然消除了對 BD 法律的保管方面的需求,但單憑這一點可能無法消除對 IB 法律的需求,特別是當 DeFi 應用代表用戶做出決定(如路由交易)時。
現在考慮限制證券和衍生性商品如何在美國發行和銷售的法規。這些法規有許多目的,其中一些並不是透過去中心化或 Web3 技術來避免的,包括那些與投資者保護有關的規定。當相同的風險和考慮適用於中心化和去中心化業務和技術時,預設的立場可能是,規則應該是一致的,而沒有一些壓倒一切的政策目標來證明不同的規則是合理的。例如,可能很難主張禁止中心化業務( 如Coinbase 這樣的中心化交易平台) 從證券和衍生品交易中賺取佣金,但應該允許另一種促進訪問去中心化基礎設施的業務( 如提供訪問Uniswap 這樣的去中心化交易協議的營利性網站) 從這些相同類型的交易中賺取佣金。這樣的監管框架可以使使用去中心化協議的企業相對於中心化交易平台具有顯著的競爭優勢,並將導致監管套利。因此,這種方法上的差異需要有一個令人信服的政策目標來證明,例如促進去中心化創新 ( 我們將在下面進一步討論 )。
當涉及到可能適用於 Web3 應用程式的一系列廣泛的法規時,上述例子只是冰山一角。然而,從上面的例子應該可以看出,有效的監管應該有明確的相關目的,適當的範圍,以及富有成效的效果。像上面的分類法和分類問題是分析的底線:DeFi 是如何運作的,必須在細微的層面上理解。每個有誠意的監管者在開始他們的區塊鏈學習之旅時學到的是,傳統金融和區塊鏈金融之間表面上的本質相同掩蓋了深層的操作、組織和功能差異。
某一特定Web3 應用程式的特性決定了這種應用程式可能產生的風險,因此在確定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應適用監管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例如,許多 Web3 應用程式可能並不是完全不可信任的,因為它們保管使用者的資產,中介使用者的交易,向使用者推銷或宣傳某些資產、產品或服務。具有這些特徵的應用程式最有可能需要監管,因為它們更有可能給用戶帶來遺留的中心化風險,或者如果不加以監管,就會與政策目標相悖。除了引入集中化風險的特徵外,在 Web3 技術不妨礙監管目的的情況下,Web3 應用程式的兩個重要特徵也有監管意義。這兩個特點是:(1)應用程式是否由企業以盈利為目的而運作;(2)應用程式的預期主要目的是否是為了促進要監管的活動(即,主要目的是合法還是非法)。我們將在未來的文章中分析許多其他因素,但現在,這兩個因素是有用的跳躍點。
如果Web3 技術不能避免監管的目的,那麼無論Web3應用是否利用了真正的去中心化協議,如果它是由企業運營的,以盈利為目的,現有的強有力的推定是這種企業應該受到這種監管。首先,應用程式是由企業為盈利而運營的事實本身就可能使用戶面臨某些風險。例如,如果這樣的應用程式為某些類型的金融交易提供便利,營運商從這些交易中獲利可能會產生固有的利益衝突。其次,如果該法規不適用,未能禁止企業從促進該法規旨在防止的非法活動中獲利,那麼這種法規實際上是在鼓勵促進這種非法活動,並可能導致這種非法活動的增加。例如,允許企業對Token 化證券或衍生品的非法交易收取佣金,可能會導致這種非法交易的增加,這將與這種監管背後的政策目標(減少這種交易的普遍性)相悖,協助和倡導法律將這一論點作為核心原則。
儘管如此,由於 Web3 技術帶來的好處,對以盈利為目的的 Web3 應用程式採取更靈活的監管方法可能是合理的。特別是,由於 Web3 的去中心化協定增加了互聯網的原生功能,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因此它們可以有效地充當公共基礎設施 ( 類似於 SMTP/ 電子郵件 )。對以營利為目的運作的 Web3 應用程式採取靈活的監管方法,可以推動這些協議的發展,促進開發,甚至允許開發人員透過營運以營利為目的的應用程式來自籌資金。相反,非常繁重的進入監管障礙或監管規模經濟將不利於這項技術充分發揮其未來潛力。要求開發人員在過於繁重的製度下註冊,或獲得昂貴、耗時的許可證,以便部署一個前端網站,提供對去中心化協議的訪問,這可能會對美國的 Web3 創新產生抑製作用。因此,有強有力的公共政策論點支持保護處於萌芽階段的 Web3 應用程式免受繁瑣的監管,以激勵美國 Web3 基礎設施的開發和可用性。
如果 Web3 應用程式不是由企業以盈利為目的運營的,那麼放寬處理的理由就更有說服力。例如,許多 Web3 應用程式有效地作為公共產品運作——作為純粹的非託管通訊和共識軟體,與去中心化的協議進行互動。這些 Web3 應用程式可能不會引起上述相同的擔憂,因為如果沒有人獲利,那麼產生利益衝突或鼓勵業者促進非法活動的動機就會減少或沒有。如上所述,任何 Web3 應用程式監管框架的目標應該是減少非法活動的風險和抑制非法活動,而不是消除其發生的可能性。因此,如果 Web3 應用程式不是由企業以盈利為目的運營的,應盡可能抵制繁瑣的監管,因為這種監管將破壞促進美國創新的重要政策目標。
即使Web3 應用程式不是由盈利企業運營的,它們的潛在目的也可能很重要,可能非常重要,出於監管目的。如果該應用程式是專門為促進本應受到監管的活動而設計的,那麼又會有這樣一種假設,即此類應用程式應該受到監管。事實上,許多這樣的應用程式可能已經在這個基礎上受到監管,即使它們只是顯示區塊鏈資訊的前端網站,並協助用戶與此類區塊鏈進行通訊。例如,透過其執法行動,CFTC 先前已確定某些通訊系統是掉期執行設施 (SEF:互換資產執行設施 ),因此受某些法規的約束。 CFTC 發現,這些通訊系統由一個中心化實體管理,為交易衍生性商品而建立,並提供了符合 SEF 定義的增強功能。然而,重要的是,其他具有類似sef 功能的類似通訊系統並沒有被確定為sef,這可能是因為它們不是為促進衍生性商品交易而建構的,儘管此類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在此類通訊系統上進行的。
基於這些CFTC 的例子,人們可能會期望對一個專門為衍生品交易協議建立的前端(例如,備受詬病的Ooki 協議)與一個能夠實現任何數位資產無許可上市和交易的去中心化交易平台的前端(例如,Uniswap 協議)進行不同的處理,而一個簡單的區塊鏈瀏覽器(例如,Etherscan)應得到最寬容的對待。這種不同的監管待遇是有道理的,因為 Ooki 前端的主要目的據稱是為美國的非法交易提供便利,而 Uniswap 前端和 Etherscan 的主要目的則是為本質上合法的活動提供便利。
然而,即使在某些情況下,應用程式是專門為促進受監管的活動而設計的,但將應用程式從繁重的監管制度中豁免可能符合公共利益。例如,如果數位資產的交易在美國受到監管,並且所有交易平台都被要求註冊,那麼有充分的理由不應該將這種監管全部範圍擴展到一個專門為用戶提供去中心化交易協議的應用程式(假設它不是為了盈利而運作或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特別是,協議的去中心化性質和應用程序的特徵,可能會消除許多監管打算解決的風險( 根據前一節),而且通過賦予互聯網不受約束的交易功能所帶來的潛在社會利益可能會大大超過所有監管政策目標。
最後,無論Web3 應用程式是否以盈利為目的,也無論其主要目的是否合法,所有的應用程式都應繼續受到某些現有法律框架的約束,許多應用程式應受到新的狹義的客戶保護要求的約束。首先,維持與欺詐和其他類型被禁止的惡意活動有關的現有法律框架有其價值。但對沒有參與惡意活動的協議或應用程式運營商的執法行動,違反了正當程序和正義的基本概念。其次,消費者保護法規,如揭露要求,可以幫助告知使用者使用特定 DeFi 協定的風險,而程式碼審計要求可以保護應用程式的使用者免受底層協定的智慧合約故障的影響。然而,任何這樣的要求也需要定制,以使 Web3 應用程式及其開發人員能夠遵守,甚至不需要控制他們提供訪問的去中心化協議。
對Web3 的監管有潛在的憲法影響,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法院最終會為Web3 辯護。雖然今天為 Web3 辯護的憲法論點集中在所提出的離散問題上,但它們預示著一系列關於個人、集體和國家主權的本質的根本重要的國家和全球法律競爭。
現在,考慮這些趨勢線和推論問題。雖然這些框架是用美國憲法術語制定的,但與其他憲法和國際法律框架的相似之處是不言而喻的:
許多人認為,第一修正案可以保護軟體開發者,理由——程式碼就是法律。第一修正案的一系列權利是否涵蓋了加密貨幣交易的權利?交易自由是否包含鏈上隱私的基本權利?
許多人也認為,第四修正案可能會保護DeFi 協議,使其不必使用中介機構來收集了解客戶的資訊或滿足監管合規的負擔。人們是否有權在他們的鏈上身分、遊戲、社交網路和資產方面獲得安全保障,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例如,透過擴大全球民事資產沒收制度)?
最近的判例法進一步表明,如果沒有國會的具體授權,監管機構擴大其管轄範圍以涵蓋 Web3 的規則制定可能是違憲的。為了確保憲法規範、透明度、合法性以及最終的有效性,多機構合作應該是什麼樣的? 這不僅適用於SEC 和CFTC,還適用於美國財政部、美聯儲、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以及全球監管機構。
所有這些都是有效的討論領域,並提出了基本的民權問題。無論如何,無論這些憲法挑戰看起來多麼確定,它們的力量仍然不確定。因此,Web3 行業的參與者拒絕參與政策的製定或拒絕所有基於憲法將保護 Web3 的監管,這將是愚蠢的,因為這種保護可能最終不會實現。 Web3 產業參與者必須與政策制定者和監管機構合作,以製定監管政策,並僅依靠法院來維護憲法權利,防止具體的越權行為。
考慮到潛在的憲法挑戰,Web3 監管需要小心謹慎地制定。否則,政策制定者為行業提供監管透明度的善意努力,可能會無意中帶來更大的不確定性。此外,監管機構的規則制定需要在完整的成本和收益分析的基礎上得到認真對待和公開處理;不是透過執法行動不透明地決定的,也不是透過對現有法規進行更廣泛的改革而含蓄地決定。
對 Web3 應用程式的有效監管是一項重大任務。這需要重新評估現有的監管計劃,深刻理解 Web3 技術,並微妙地平衡政策目標。執行這些任務至關重要。如果 Web3 應用程式仍然受制於現有的適用於傳統業務的監管框架,而沒有任何重新評估和技術細微差別的空間,那麼美國互聯網的發展將會停滯不前。必須重新考慮過時的「紅旗法案」,必須實施新的法規以實現政策目標。
這個過程必須從為 Web3 建立明確的政策目標開始。重要的是,這些目標需要正確校準,以使 Web3 技術創造的社會效益遠遠超過其成本。這並不要求消除 Web3 技術被用於非法活動的可能性,但需要採取旨在降低非法活動風險和抑制非法活動的措施。本系列的後續部分將探討如何進一步抑制非法活動,以及其他與 Web3 政策相關的重要主題,包括討論具體的監管計劃、應用程式和協議之間的差異以及美國領導的重要性。最終,利用 Web3 技術及其以互聯網的速度轉移價值的能力將導致許多新形式的本地互聯網功能的增加,並產生數以百萬計的新互聯網業務。然而,要做到這一點,我們就必須謹慎應用監管,以支持創新,並限制不必要的「看門人」的產生。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政策制定者、監管機構和 Web3 參與者應該繼續進行尊重、開放、善意和深思熟慮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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