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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透過虛擬資產交易轉換犯罪所得可認定為「洗錢」判定標準

BlockBeats 消息,8 月19 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8 月19 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 《解釋》自 2024 年 8 月 20 日起施行。


《解釋》共13 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自洗錢」「他洗錢」犯罪的認定標準,以及「他洗錢」犯罪主觀認識的審查認定標準。二是明確洗錢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第三是明確「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七種具體情形。四是明確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競合處罰原則。五是明確罰金金額標準。六是明確從寬處罰的標準。


《解釋》明確,洗錢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物款贓物無法追繳;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解釋》將透過「虛擬資產」交易列為洗錢方式之一。明確透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最高法院法院、最高法院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23 年3 月20 日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0 次會議、2024 年3 月29 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4 年8 月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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